第一条 为规范本协会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昆山市物流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经费开支按照预算在先、开支在后的原则进行。每年的预决算经理事会初审后,提请会员大会审议,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条 协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委托有资质的代账公司代理记账,秘书长负责日常对接协调,督促代账公司规范管理。秘书处聘1名专职出纳。
第四条 在秘书长的监督下,协会受托代账公司和协会专职出纳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根据年初会员大会审议通过的财务预算,做好财务管理和预算执行进度的监督。
(三)负责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会计核算和监督以及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工作,全面反映和监督固定资产的增、减值和变动情况。
(四)根据协会的收支情况,按月度、季度、年度编制财务报表。月度财务报表分别报会长、秘书长;半年度、年度财务报表报理事会。
(五)负责应收款、应付款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以及日常经费报销工作,并做好清算拖欠款及催收工作,保证资产的完整、安全。
(六)接受民政、财政、税务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对财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保管会计档案以及固定资产等资料,负责电算化系统的使用。
(八)代账公司委派的协会主办会计调离岗位或离职时,代账公司应负责督促其办清协会财务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凡一切合法报销凭证必须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名,并注明原因及用途,附上佐证资料,经会计人员审核后报会长或会长授权的秘书长审批。协会开支在1000元以下的,由会长授权秘书长审批;1000元以上的,由秘书长审核后报会长审批。
第六条 本协会的收入主要来源于: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本协会的经费主要用于:业务活动、行政管理以及其他由会员大会、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协会的年度预算应当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行政管理的实际成本进行编制。
第九条 业务活动费用一般包括人力成本、活动物资成本、活动场地和设备租赁、交通津贴、宣传等费用,如果项目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科目下按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第十条 行政管理费用一般包括专兼职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奖金、福利费,离退休人员工资和补助,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决议通过;本会职工工资、专家补贴、福利待遇、差旅费用等须由协会理事会审议核定。条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本协会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管理的内容包括购置、维修与改良、调拨、移交、报废、处置及盘点等
(二)协会秘书处是固定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包括:编制固定资产目录,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办理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移交、报废、处置等手续,组织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定期与财务人员进行固定资产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卡、物相符。
(三)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保管、维护的直接责任者,应严格遵守设备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合理使用固定资产,避免人为损失。
第十三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须委托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报告须报送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并在公共平台上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协会办理注销前或被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撤销后,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五条 清算工作顺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三)退还应退的服务性收费;
(四)清理协会资产;
(五)收回债权;
(六)偿还债务;
(七)清偿债务后,如有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八)开展清算审计;
(九)撰写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 剩余财产的处理:
(一)优先支付清算工作费用;
(二)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偿还债务;
(五)在行业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将剩余财产捐赠给与本协会性质、宗旨相同、相似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二届理事会2017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