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昆山市物流协会章程》以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规范化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涉及会员权益、应当让会员知晓且接受会员监督、面向会员的内部披露和涉及公众利益、接受公众监督、面向公众的社会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会的持续责任,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无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组织和协调本会信息披露事务,主要包括建立披露平台、拟定披露制度、发布披露信息等。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筹建信息披露平台,建立与协会同名的网站或徵信公众号作为社会披露平台,建立全体会员的QQ群或者微信群作为内部披露平台。
第六条 协会应当向公众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信息: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协会章程、组织架构负责人姓名、对外联络平台和电话;
(二)内部治理:法定会议召开信息、重大决议事项、换届选举、管理制度;
(三)财务信息:年度审计、接受捐赠、政府购买服务等;
(四)业务动态:为会员或公众提供服务的业务活动信息;
(五)应急披露:协会与社会热点事件有关、引发重大舆情,需要紧急披露的信息;
(六)其他本会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协会应当向会员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决议和纪要;
(二)本会的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情况;
(三)本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四)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其他须向会员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本会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失实公告。
第九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秘书长进行规范性审查并签字;
(三)会长或会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条 涉及本事业和社会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的披露,须与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沟通协调,经充分磋商统一口径,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后,方能向社会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未经理事会决议或会长授权,任何会员、理事及专职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会或理事会、秘书处向公众发布、披露本会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本会对外信息披露的审批文件和资料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审批过程须留痕。
第十三条 本会理事、监事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经二届理事会2017年1月11日召开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管理员
该内容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