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昆山市物流协会自律管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提高行业声誉,弘扬行业正气,促进公平、有序竞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和完善昆山市物流协会自律管理机制和诚实守信体系,规范道路运输经营行为,强化行业服务功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制度由昆山市物流协会进行管理、实施和协调服务。
第四条 会员单位在执行本自律制度时发生纠纷,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返本自律制度的会员单位,可以向协会进行举报。
第五条 协会对公约的管理职责为:接待来访、受理申诉、组织调查及对申诉或者举报事项进行调节仲裁和处理,并提供有关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第六条 违反本自律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协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惩罚。严重者,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并且在两年内不予重新办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道路运输场站建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的;
(二)道路运输车辆的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进行维护,技术等级不达标的;
(三)道路运输企业不实行安全质量承诺制度的;
(四)道路运输经营业户不服从市场管理、不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欺行霸市、哄抬运价的。
第七条 昆山市物流协会会员单位应遵守本公制度。
昆山市物流协会
2018年11月
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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